山林被占,林农十五年心血白流,说法无门,林农泪往肚子流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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村农吴孔沭是建欧市房道镇际村村民。1986年,吉阳镇曹墩村北洋屯自然村与际村村委会在争执造林山场,当时该山场已被北洋屯自然村劈开且占有。际村村委会为收回和管理该山场,经村两委研究决定本人在造林山场造林,同本人承担造林成本。际村的党支部副书记魏汉桔,林业员场立钱。村主任钟水健在山场向报告人承诺:造林山场收益按本人得70%,际村村委得30%。该造林山场土名为西山,其林班为14林班1大班1小班山场(面积为45亩)造林。1986年经原建瓯县林局验收,依据林业政策报告人领取了原建瓯县林业局下发的造林补助款。自造林年到至今一直由本人耕管,从无任何人提出异议和发生纠纷。在林改中,际村村委会于2006年10月30日以村民代表大会决议为由,公告际村辖区所有林木均为集体所有,没有个人造林的情况,侵犯了本人的合法权益。
2007年1月7日,本人向被申请人建瓯市人民政府申请确权,但建瓯市人民政府在末查明事实的基础上,作出(2007)第23号函确认造林山场本属际村村委会。并2007年11月16日向际村村委会颁发了林权证。报告人于2008年7月4日才从建瓯市房道林业站记实,该山场确被际村村委会登记,领取了林权证。


2008年7月15日报告人向南平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。2008年10月13日南平市人民政府作出南下复字(2008)第23号行政复议决定书,以报告人没有与际村村委会签订书面承包合同,无从认定承包关系为由,维持瓯林证(2007)第032656号《林权证》。
2008年10月,本人向建瓯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,经审理建瓯市人民法院作出(2008)瓯行初字第13号行政叛决书,认定诉讼由报告人造林,管护,但由于没有订立承包合同,无法认定承包关系。叛决驳回本人的诉请。本人不服向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,该院仍以没有订立承包合同,无法认定承包关系为由。作出(2009)南行终字第11号行政判决书,驳回本人的上诉,维持原判。
综上,讼争山场是报告人造林并管护,际村村委会承认,审法院也予以确认,为何本人的权利就得不到保护。际村村委会认为:本人从市林业局领取造林补助款,就是际村村委会技付了造林劳务工资,故不享有林权。本人认为:际村村委会的做法,实际上是一种强盗逻辑,国家支付造林补助款是鼓励农民造林的一项利国得利民的政策,绝非山权所有人支付的造林劳务工资。在此,本人请求广大网民能为林家作主,维护林的合法权益。
本主题由 金牌经纪人 mistercao 于 2010-4-2 17:55:46 执行 提升/下沉主题 操作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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